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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回顧】
據報道,3月17日,D3563次列車緊急廣播稱有旅客突發疾病,尋找醫生。正在列車上的陳醫生伸出援手積極救治,隨后被列車工作人員索要醫師證,并拍下照片、車票等留存,還要求陳醫生寫了一份情況說明,簽上名字,并留下聯系方式,還拍了她的身份證。這名醫生是一名耳鼻喉科醫生,其救人之后列車乘務員的一系列舉動,讓其擔心“如果有任何問題,不僅說不清,甚至還要承擔責任”。該文章被網友大量點擊、轉載并引起熱議。網友熱評,主要集中在列車員有無權利索要醫師證、并要求寫情況說明、親筆簽名、全程錄像等方面。一些醫生網友還表示,自己也曾經歷過類似事情。3月19日,南寧客運段通過微博發布致歉聲明,隨后廣西衛健委公開為陳醫生點贊。
【樹立論點】
我認為,對于緊急情況下的施救,本來就屬于應受鼓勵的善行,即便不幸造成損害,也將免除法律責任,這樣才能讓更多人敢于在他人處于危難之時伸出援助之手,而列車工作人員疑似讓該名醫生自證清白的行為卻傷害了這種善意。好在我們有相關的法律,對見義勇為的好人進行了必要的保護,可以讓救人者免去后顧之憂。
【展開論證】
列車上突發疾病的病患必須得到及時搶救,而囿于高鐵不能及時靠站停駛的條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醫學常識的乘客參與搶救尤為重要??梢哉f,在此種情形下搶救病人屬于民法領域的無因管理和緊急救助。無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對此,《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們國家從法律層面對好心人現場救助的鼓勵和保護。同時,根據原衛生部《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師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不屬超范圍執業,即不能以此作為判定醫生存在過失的理由。進一步而言,醫生在緊急情況下,在非醫療場所的救人行為,不應認定為執業行為。前者系見義勇為、無因管理,無需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后者其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之外,醫務人員不過是普通公民,此時積極參與救治危重病人,屬于應受鼓勵的高尚行為,并非特定的醫療行為,醫生見義勇為之舉受到法律保護,即便出現失誤,也是免責的。
而當事醫生之所以心有余悸,主要是對相關法律還不熟悉,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強化宣傳力度,讓更多人知道緊急救助無需擔責這一法律常識,進而激發更多人的救人熱情,免除其后顧之憂。
【提出建議】
第一,列車管理部門應反思對列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是否到位,反思列車上的應急處置是否盡善盡美。同時,民航、水運、公交等其他客運系統也可以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嚴格要求,進一步服務,滿足旅客對客運服務安全的基本訴求。
據我所知,也有一些比較成功的經驗。比如有些航空公司推出了機上醫療志愿者的服務,醫生可以提前注冊成為志愿者,如果飛行途中有人需要醫療救助,登記的志愿者將受邀提供,為感謝醫生的協助,航空公司將給予醫生里程數的獎勵。此外,航空公司也承諾,對于志愿者在航班上提供醫療救助和援助,航空公司將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我覺得鐵路方面也可以考慮這種服務。
第二,急救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事情,僅僅靠一條兩條的法律條款可能還不能夠滿足現實社會的需要。國家相關方面應當完善頂層設計,出臺或完善與流動客運相適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和規范。應急處置預案和規范應納入行業服務人員的崗前培訓和職業教育內容,應成為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者的職責范圍,形成統一、專業、規范、優質的應急處置服務體系,讓旅客獲得更好的體驗和滿足,鼓勵包括醫務人員在內的具備某種專業背景的旅客挺身而出,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勇于奉獻自己的專業技能,讓公眾受益,讓社會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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