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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大部分事業單位考試都會考一門《公共基礎知識》。既然是基礎知識,那么它就會涉及到一些學科最基本的常識,像政治、法律、經濟管理、公文寫作與處理、職業、文史、科技和環保常識等等。對于一些??嫉姆芍R,京佳教育王臻老師以各省市事業單位招考真題為基礎做出以下歸納整理,希望能對諸位考生有所。
關于法律知識主要考查的是法理、憲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相關內容。在這兒介紹法理方面的??贾R點。
考 點 |
??碱}型 |
認知等級 |
出題概率 |
法律的特征 |
判斷、選擇、辨析 |
理解 |
★★★ |
法的本質 |
單選 |
識記 |
★★ |
法律的淵源 |
單選 |
理解 |
★★★ |
法律的效力 |
單選 |
識記 |
★★ |
法律關系 |
單選 |
理解 |
★★★ |
法律責任 |
選擇 |
識記 |
★ |
一、法律的概念與特征
(一)概念
法律是由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
(二) 特征★★★
1. 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2. 國家性:法律是遵照法定程序,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 權利義務一致性: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4. 普遍性:法律是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的社會規范。
5. 國家強制性: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強制性是最主要的特征。
二、法的本質★★
1.階級意志性: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
2.物質制約性:法的內容、產生、變更都是由統治階級所處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三、法律的淵源★★★
法律的淵源 |
制定主體 |
效力 |
沖突規則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最高 |
①新法優于舊法 ②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③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④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
僅次于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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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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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 |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省一級---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一級:省會所在市、經濟特區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 |
省級法規>較大市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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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 |
部門規章=省級地方性法規 部門規章=省級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較大市政府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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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
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 司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 行政解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 |
|
|
自治條例 單行條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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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的效力★★
一般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包括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一)對人的效力
1.對中國公民的效力。 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原則上仍適用中國法律。
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適用中國法律。
(二)空間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地域發生效力的問題。在我國領土范圍內,領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我國駐外的使館、領館,在我國登記注冊的船舶、航空器,也視為我國領土。
(三)時間效力
指法律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一般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在我國刑法中通常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處刑較輕者則適用新法。
五、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概述
1. 概念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 特征
(1)法律關系是以法律規范為前提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2)法律關系是以主體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手段的社會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
2.法律關系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行為、非物質財富。
3.法律關系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三)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對于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來說,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缺一不可。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件又分為社會事件(如社會革命、戰爭)和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
法律行為是以主體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實,不包括內心活動或思想、無意識的舉動,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六、法律責任★
(一)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1. 主體:因違反法律或約定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
2. 主觀方面:實施違法或違約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或過失兩種。
3. 客觀方面
違法行為: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損害后果:違法行為對他人或社會的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
4. 因果關系
引起法律責任的法律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三)法律責任的分類
1.按照承擔責任的主體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自然人責任、法人責任和國家責任。
2.按照責任承擔的內容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3.按照責任的承擔程度,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
4.按照責任實現形式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懲罰性責任和補償性責任。
5.根據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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