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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基法律知識積累——刑法之結果加重和罪名轉化情形
刑法中關于犯罪的知識點是公基的,尤其是一些易混淆的刑事犯罪,其中犯罪的結果加重和罪名轉化情形是重難點。下面,小編對此事項舉例說明,期望能各位小伙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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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知識點鏈接】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例題】乙欠甲3萬元長期不還,甲不得已將乙捆綁在自己的空房內,逼迫乙還錢,5日后,乙因心臟病發作加之長期受折磨而死,甲構成( )。
A. 綁架罪 B. 故意殺人罪 C. 過失致人死亡罪 D. 非法拘禁罪
【京佳解析】D 乙是因心臟病發作加之長期受折磨而死,而非因甲使用暴力致死,屬于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情形。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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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罪是指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一般情形下,搶奪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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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結果加重情節
多次聚眾斗毆的 |
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
|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
|
持械聚眾斗毆 |
【知識拓展】
(一)常見結果加重情形:
情形 |
罪名 |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
故意傷害罪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 |
交通肇事罪 |
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
搶劫罪 |
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 |
強奸罪 |
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 |
非法行醫罪 |
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 |
綁架罪 |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拐賣婦女、兒童罪 |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虐待家庭成員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
虐待罪 |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 |
劫持航空器罪 |
(二)常見轉化情形
情形 |
罪名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 |
拐賣婦女、兒童罪 |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 |
綁架罪 |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 |
受賄罪 |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 |
貪污罪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 |
妨害公務罪 |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 |
盜竊罪 |
文章關鍵詞: 公基法律知識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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