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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佳教育 陸翔宇
【背景鏈接】
9月1日,是開學的日子,也是新廣告法實施的日子。新廣告法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此項規定要區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滿十周歲的兒童可以做廣告,但不能做代言人。也就是說,只要不做代言人,兒童一樣可以做廣告(9月1日《新京報》)。
【問題分析】
第一,代言人和表演者界定模糊。據照張國華的解釋,做廣告是指兒童可以作為廣告的表演者,而廣告代言人會與廣告商簽署長期的代言合同,廣告商支付的是高額的代言費,而非勞務費。工商部門會根據兒童做廣告的形式、費用支付等,來界定是代言人還是表演者。說句實在話,這樣的界定并非十分清晰,執行起來存在很多問題,也不排除有些廣告機構和家長渾水摸魚,通過技術性操作模糊細節,回避法律風險。
第二,影響孩子的正常發展。當我們講兒童代言時,這些兒童往往披著“童星”的外衣。在新的造星機制下,這些“童星”也不是普通人家的孩子,往往是“星二代”,他們的父母本來就是明星。在現實中我們看到,不少明星通過孩子不僅掙到了大筆金錢,而且有的暴得大名,了關注度;有的煥發“第二春”,重新開啟了吸金模式??傊?因為孩子名利雙收,成為人生大贏家。
【原因分析】
第一,從成長角度出發,這些代言的孩子,既是廣告代言人,也是熒屏???成為綜藝節目“年輕的老同志”。在一個光怪陸離的世界里,面對著娛樂和消費的雙重誘惑,即便成人也常常把控不住,迷失方向,遑論這些心智不成熟的孩子。而且這種“童星效應”,還會從熒屏上走下來,飛進尋常百姓家,以其功利、浮躁的特征,對普通人家的孩子造成污染。
第二,從倫理角度出發,現行法律和道德對于童工,有著明確的是非標準。廣告代言的孩子,和在工廠打工的孩子,更多是工作的環境和收益不同,還不都是為市場服務、為成人掙錢,兩種孩子有什么本質區別?不接受工廠里的童工,又怎能接受廣告代言的兒童?兒童是花朵,使命就是玩,就是快樂成長。即便具備商業價值,也不應該在童年時期釋放出來。作為父母,特別是有勞動能力的父母,怎能把孩子當作掙錢工具?
第三,金錢的誘惑。但不管如何,父母不能通過孩子掙錢——這是一個原則問題和底線問題。如果是一般家庭,生存維艱,還會博得一些同情分??蛇@些廣告代言的孩子,他們的父母多是明星,本就有著遠超一般人的“吸金能力”,竟然還要靠孩子掙錢。即便逃過法律的懲罰,能逃過良心的譴責嗎?然而遺憾的是,許多明星父母通過孩子掙錢,沒有絲毫愧疚,反而沾沾自喜,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整個社會也沒有加以自覺抵制,反而習以為常,盲目追捧,讓明星父母不當得利。
【對策分析】
第一,“童星”父母應思想觀念,認識到孩子做廣告代言可能對孩子產生的影響。不應該用孩子來達到自己掙錢或自己知名度的目的。
第二,廣電部門應該明確廣告代言和表演者的區別,只有有明確的標準才能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才能不能個別人鉆了法律的空子,躲避懲罰。
第三,加大懲罰力度,讓想辦法靠孩子掙錢的父母或經紀公司受到嚴厲的處罰。當懲罰力度超過其可能帶來的收益,就能在程度上遏制這種情況的發生。
總之,要想真正解決兒童代言的問題,真正實現廣告法所要達到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需要各個方面的配合和監督,才能徹底解決用兒童掙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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